|臨床心理師時刻關注民眾的心理健康,然而,在執行有品質的臨床心理服務時,是否也記得兼顧自己的相關權益呢? 俗話說得好,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那工作權益當然就要靠全聯會囉!即日起,此專欄將不定時刊登法普文章,探討臨床心理師執業時可能面臨的問題、容易產生誤解或根本沒有注意到的法規細節,當然,也會提醒大家合法的因應之道!請擦亮雙眼,法規加油站,來囉~|
![]() |
| Image by succo from Pixabay |
作者: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規諮詢委員會 楊如泰委員 呂嘉寧召集委員
臨床心理師P:「年紀大了還要追業績好累,我是不是也該來轉戰社區?」
臨床心理師D:「前輩,考慮退休前該先來把上回的故事講完了吧!上回不是提到賴清德總統,他那時候應該還是立委吧,又是怎麼跟心理師法扯上關係的?」
前一篇有談到,立法需要多方協商,行政院版的「臨床心理師法」雖然已經研商多年,但遭遇到民間版心理師法草案,仍被迫擱置重新回到協商階段。
臨床心理學界、諮商輔導學界各有立場,立法不只顧及實務人士數量多寡,更需考量專業養成、未來發展。執業範圍的設定更需要諮詢專業養成內容而定,也要讓職類未來更有發展。
現在聽起來好像挺快、挺順利?事實是一讀之前還需要等環衛委員會召委排案,沒有排上就要打掉重來!所以當時的整個會期我們都在等候排案,環衛委員會每週開會時,臨床心理學界的先進們都緊張又焦急地在場外靜候佳音。
臨床心理師D:「原來當時沒像現在立法速度這麼快,3分鐘就完成喔(誤)!那衝立法院也沒用囉。」
臨床心理師P:「對臨床心理師來說,立法成功的優點還不只有專屬執業範圍受到保障喔!ㄎㄎ!」
臨床心理師D:「欸!前輩快開示!」
重點來囉!原本心理師法的立法初衷之一,就是想要提升專業職類的醫療自主性及發展性。所以心理師法第13條規定,執行精神病與腦部功能衡鑑或治療時,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這個「或」字具有非常關鍵的用意喲!希望有相關症狀或疾病的當事人也可以獲得醫師的診斷及協助,是為了讓個案可獲得完整的醫療專業服務。但臨床心理師們不再是只能遵醫囑來提供醫療服務了!
「或」字的意思是,只要請個案提供醫師出具的診斷(書)或照會(轉介)單,臨床心理師們就可以依專業判斷,自行決定並進行合適的心理處置。而且心理師法是適用於全體臨床心理師的,所以不但是開心理治療所的開業臨床心理師、業務場域多元的行動臨床心理師,包含在醫療院所裡執業的臨床心理師們都具備相同的權利。當然非屬精神病或腦部功能的個案議題,臨床心理師更是有完整的專業自主權呢。
臨床心理師D:「哇!以前都有看沒有懂!原來心理師法當初的設計就已經為臨床心理師的專業考慮得那麼周全囉?而且,精神病與腦部功能的業務確實是我們很專精的項目......不做也太可惜了唄!」
還有啊,依照現行心理師法條文,臨床心理師在社區工作時,也有執登在心理諮商所的權利,並不是只能執登於心理治療所或診所。然而衛生福利部有特別函示提醒,因為機構負責人負有督導之責,但是諮商心理師的執業範圍比臨床心理師少了精神病與腦部心智功能這兩項,所以在心理諮商所內工作的臨床心理師,因為無人可負督導之責,也就跟著暫時喪失執行這兩項業務的資格了。大家愛注意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