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誌》第60期–3:司法心理系列-圍牆裡的心理師

受訪者: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及毒癮戒治科 彭瑋寧臨床心理師
採訪/撰稿:耕莘醫院兒童發展中心 蔡昀臻臨床心理師
校稿 中原大學心理學系  詹雅雯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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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當初是什麼契機開始投入矯正機構/犯罪心理的工作?

小時候很喜歡看X檔案,內容包含很多的犯罪或科幻元素,當時的我就對於人為什麼會犯錯、犯罪心理,或要是解開謎底很感興趣。後來到醫院實習,訓練以協助精神病患者為主,可是我認為心理工作並不是只針對精神病患者,而是所有心理狀況。恰巧就讀之學校邀請觀護人到校招募,有機會到法院帶活動,當時發覺犯罪者的社會功能與適應都是心理工作可以介入的部分,從心理病理的角度來看,犯罪可能也受到心理發展困難的影響,但卻沒有心理師在矯正機構內協助這群人。所以剛畢業,同學們在投各家醫院履歷時,我就決定到矯正機構工作。

 

Q:進到矯正機構工作,一開始心情是什麼、有沒有哪些符合自己的想像,又有哪些與自己想像不同。

  在心理專業方面,當時我們心理專業所學,大多是基於醫院或精神科的架構,以前與精神病患者會談的時候,有些患者的思考或反應可能受疾病影響而較緩慢,不收容人的精神狀態跟思考相對而言較為流暢,能夠穩定接受評估或接受長期心理治療。但其實初期大家都不太知道能夠針對收容人提供什麼樣的處遇,所以大家只能邊翻文獻,邊找看看可以做什麼樣的評估。記得當時的我先從班達開始,反正做班達不會錯啦(笑)!還有羅夏克、魏氏智力等,然後就不知道還能做什麼測驗了,我們帶著學校裡的知識架構裡去認識個案,大家都像在盤古開天一樣摸索,後來接觸個案的經驗才逐漸認識收容人對心理治療的需求。

   在醫院做治療的時候,好像會有明確的衡鑑或治療目標,要處理的問題也有相對清楚的方向。回到矯正機構場域,多數的人可能會認為心理治療就是要來解決問題,像是毒品犯來做治療,就會預設目標就是要戒毒,性侵加害者來做治療,目標也是不要再犯,而收容人也知道自己入獄的原因,甚至知道心理治療會影響假釋,所以會在心理師面前會反覆表示他不會再犯。然而心理治療是以個案為主,我們更著重的是他這個人,從個案來談時所述的表面問題,在心理治療中,讓個案對自我有更多認識,進而對問題有不同覺知,同時也能夠適應社會這個群體,而不是抹除他之前的錯誤或把他「改正」。

  在制度方面,我當時進來矯正機構工作時,是因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將毒品犯視為具醫療身分,才有機會讓心理及社工進入戒治所,也是法務體系用心理社工職類的第二年。當時在矯正機構工作的心理師總數才20個左右,機構跟心理師還在相互認識的階段,機構人員不太了解心理師在做什麼、有著一些自己的想像,甚至很多人不覺得心理師是重要的,而我們也還在學習在這個團體中運作。猶記得當時有些同仁會提醒我們:「不要被收容人騙了」,起初不太了解這是什麼意思,後來才慢慢理解收容人與機構人員間會有些利益、糾紛或是性格上的摩擦,機構人員認為收容人會刻意表現出自己良好的那面,來獲得管理階層的好感與協助,但這個跟我們心理工作的立場很不同。舉例而言,有些收容人可能表現出來心理治療只是因為可以逃避工作或配合處遇,對於管理階層,他們會認為收容人是為了這些利益而配合,但對我們而言,這代表著個案管理的機制需要逐步發展建立,讓不同狀態的個案都能從心理治療專業中獲得幫助,從接觸個案的機會,增加其議題討論的可能性,讓沒有意願的個案在治療過程中有更多自覺,也是治療目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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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心理師在矯正機構裡面做些什麼? 

  矯正機構工作大致分成三大類型,包含治療性、保護性跟一般性處遇(治療性:性侵、家暴、毒品、酒駕保護性:自殺、身心障礙、高齡、長刑期;一般性:除去上述兩者以外的收容人)。會隨著每一類的收容人處遇成熟度發展不同,而有不同的工作內容。以性侵犯舉例,服務對象會先篩選並進入治療,療程結束會評估確認再犯危險是否降低,而這樣的制度已經成熟運行將近10年,故工作內容就會相對系統化及完善。然而像是高齡收容人處遇規劃仍在初期階段,更著重在探索與建置新的制度。而建置完善與否與相關法律規定及專業輔導人力的進駐有關,從法規規定強制進行心理治療的做法是兩面刃,能讓應該接受治療者接受心理治療,但也加深了治療的難度,因為個案的非自願程度可能更強烈,心理師在矯正機構中必須學習面對個案的阻抗心理,也需要去思考跟建構針對不同類收容人可以發展之處遇方向。

  除此之外,會有三成到五成的時間會需要完成行政任務,包含計畫撰寫、資料統計,並媒合資源協助開課、與外聘的心理師合作、討論及思考要開什麼類型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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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矯正機構有什麼比較印象深刻的經驗嗎?

  矯正機構中的心理治療工作有很多難題及掙扎之處,有些收容人希望參加或通過治療呈現積極改變的形象,初次見面他就問:「老師怎樣才能通過評估、我才能做更好準備!」但若他未順利通過,也會來問你:「老師我照你的話去做了,為什麼不通過!」還記得當中有位收容人在團體快要結束的時候,他突然對著我說:「老師你心情不好、你在生氣我嗎?」這位個案也在另一本書《圍牆裡的精神分析》中有提到,我回想當天我的心情像往常一樣,似乎沒有他所說的「在生氣」,然而回顧他的犯罪過程,他當初因對女友施暴而入獄,或許他在關係中也因這些猜疑或投射,而導致了他的犯罪行為。矯正機構裡的工作,收容人會把真實的經驗或事件帶進矯正機構或治療室裡,而與心理師互動的人際經驗、心情被照顧的感受,可能是他們在監獄裡,甚至真實世界當中都是很缺乏的。我認為犯罪行為背後應該具有求生跟創造的動力過程,雖然這樣的描述不是完全恰當,但也許就心理發展的病理角度來想,我們希望能找出犯罪行為表面以外,潛在於心理的意義。

  還有另一個違規個案,他個子很小、很白淨,他每一次的心理治療都在威脅我,我現在想起來他應該有被霸凌,但在我面前每次都是一個小炸彈,漲紅著臉說要讓欺負他的人去死,當時年輕的我完全被他嚇到了,每次治療都在想著他會不會打我,我多數的時間只能聆聽,跟給予一些字面上的同理,因為我覺得我很害怕,沒有辦法真實的同理到他的情緒。在矯正機構一定會遇到這樣的個案,他們渾身是刺,但其實他們在關係中有許多的挫折,這些收容人可能是透過這樣的行為去抵抗失落、失望及害怕,找尋一種重生的方式。我們在這個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就是讓個案理解到原來他表面的威脅及嚇人的行為,背後有著他不知如何面對的情緒,也讓個案試著以不同的方式處理自己複雜混亂的情緒,也因此每個人都很不一樣,要把他們視為一個人,而不是一個問題或一個罪名。老實說,我自己一直留在這裡,因為能與許多個案進行長期治療,理解與協助他們重整自己的生命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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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臨床心理師若想要投入相關領域,有什麼需要具備的能力或準備呢?

  矯正機構就像是一個學校或社區團體,大家生活在裡面,工作者協助照顧、管理或處理這群人的問題,從中發展出自己的專業。矯正機構環境是相對傳統、階層分明的,但學心理學的我們常常是跳脫框架的一群人,甚至會很自然的去覺得「我們所學的是對的」,但大家立場不同、工作職責不同,其實沒有什麼對錯。當我們看到一個收容人要表達自己的想法,就算情緒激昂或是在表達對治療的情緒,心理師可能會希望他多講一些,但機構的戒護人員會注意到的是收容人的表情或肢體動作等等,因為他們要判斷的是目前治療者的處境是否可能有危險,曾有同仁打開治療室要求個案注意態度,或是在管理上要求收容人以蹲下的姿勢聽訓。這樣子的畫面對年輕的我來說是衝擊的,然而現在的我能夠漸漸理解這件事。如果個案要來做心理治療,需要戒護員帶著他來到我們的治療室中,戒護員會在治療室外等待以保護心理師的安危,一個50分鐘的心理治療,他們需要承擔安全的風險,甚至要調度人力來協助心理師完成評估或治療。而有些我們可能覺得枝微末節的小事,對他們而言是很重要的、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管理的,需要一些時間觀察、去平衡。除了要去了解這個場域的文化,理解不同職位之間的立場與目標,也要知道如何跟工作人員合作與討論。此外,心理治療講求保密原則,雖然我們很清楚監獄中很難有隱私或被保密,但心理師仍須以個案最佳福祉去拿捏保密與溝通的界線,需要反覆思考要怎麼在做到保密的狀況下,又能跟其他工作人員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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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目前法律與現行制度下,對於心理師在矯正機構裡面有什麼要求或期待,而心理師在制度上有遇到什麼樣的困難,又有優勢或後續可以發展之處呢?

  公部門需要心理與社工,雖然目前大多是以鐘點費或勞務承攬為主。然而矯正機構是有其特殊與濃厚的文化,如果只是每個月來一次,其實很難體會在矯正機構的感受,也很難了解收容人身處之氛圍。此外,我們不只是要協助收容人,更要做系統合作,建立工作同仁的觀念,所以我們的立場,還是希望能夠編制人員投入矯正機構當中。
  我們目前有與一些機構合作試辦以爭取編制人員,觀察到有些機構不太知道心理師在做些什麼,或有些機構似乎沒有準備好讓心理師進入工作,因此心理師很需要與不同系統的人合作與溝通,並告訴這些人心理師可以做什麼事情。而在試辦過程中,有發覺到心理師在矯正機構當中的角色與專業尚未成熟或還是有些模糊之處,這跟制度仍在建置當中有關,但優勢也是在於各方面皆有許多發展的空間,有很多的創造性跟可能性,需要人力來協助完善這些制度與專業

受訪者:彭瑋寧臨床心理師



《心理誌》第60期–2:司法心理系列-臨床心理師看成癮

受訪者: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陳家雯臨床心理師
採訪/撰稿: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睡眠中心    翁承澤臨床心理師
校稿中原大學心理學系    詹雅雯助理教授

 

成癮防治相關工作已經在台灣開展了幾十年的時間,不過對於成癮患者我們到底了解了多少?透過專訪陳家雯臨床心理師一同讓我們更了解成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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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癮者有什麼樣的特質讓他們容易接觸到物質,進而導致成癮?

家雯心理師表示,許多人第一次接觸物質都是來自於同儕,一開始通常都是因為好奇,有些人在使用過幾次之後可能就停止使用,有些人則是繼續使用進而導致成癮。根據家雯心理師的觀察,這群人可能有一些易脆性或風險因子讓他們容易繼續使用物質,如:創傷、負向情緒涵容程度較低、缺乏適切的問題解決技巧、壓力因應能力較差。而上述這些特質又會和物質產生交互作用,當個體使用過物質後,他們大腦的迴路就會被改變,會進一步導致他們更難以適切的方式解決負向情緒或事件,因為對他們來說使用物質麻痺自己,讓自己獲得快樂是最快速的解決方式,也因此難以脫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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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質使用的預防、施用後的介入與未來回歸社區,我們可以給予這群人什麼樣的協助?

在預防方面,家雯心理師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從教育及家庭著手。在教育方面,我們首先要教育孩子這些物質是什麼,它們可能產生什麼影響。再來是要教導孩子對於負面情緒及壓力因應的方法。當孩子們能夠涵容自己的負向情緒,也能適切的處理自己的壓力後,他們也比較不會去選擇使用物質來解決自己的困擾。

在家庭方面,若家庭功能夠好,孩子就能建立穩定的依附,也能夠涵容自己的負向情緒,並培養良好的人際互動能力,建立社會支持網絡。此外,物質的使用其實在某些群體內是一種人際互動策略,這些群體可能均來自高風險家庭,當他們聚在一起的時候容易有普同感、接納感,當有人開始使用物質時,其他人可能因擔心自己被孤立,失去一個能接納自己的團體,就開始跟隨同儕使用物質。所以在物質使用的預防上,家庭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家雯心理師也進一步說明,對於未來更多元、新興的物質,如果這兩點我們能做好,其實就能夠避免孩子去使用這樣子的物質。

在社區回歸方面,目前政府有許多政策在協助,如:就業安置、經濟協助、發展治療型社區或中途之家、家庭支持方案等,這些都能幫助物質使用者較順利的回歸社區。

在施用後的介入方面,由於物質成癮者的大腦迴路已被改變,他們對於物質相關的線索會變得很敏感,當接觸到這些線索時,他們對於物質的渴望會被激發,他們就會傾向去尋找物質。所以我們必須協助他們辨識這些誘因,再進一步的教導他們使用技巧去避開。如果他們的誘因是和情緒有關,我們就協助他們建立因應壓力、情緒的調適技巧,去取代他們對於物質和快樂的連結;如果和人際情境有關,我們可以給予人際訓練,教導他們拒絕的技巧,並協助他們重建不使用物質的朋友圈。同時也協助時間管理與規劃技巧,幫助找到生活的重心,避免他們因為無重心而不斷的尋找物質。此外,高比例物質使用者曾有過創傷經驗,且物質使用與創傷後狀態有關,因此創傷議題也需要積極關注與介入。綜上所述,物質成癮不僅限於心理議題,他們的生理及社會面向也都是需要被評估與處理的,這亦是物質成癮介入較為複雜且困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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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服務單位所面對之施用者或販賣者在特質上有何不同?

據家雯心理師觀察,物質施用者與販賣者重疊的比率很高,有些販賣者本身就是施用者,因為經濟問題想要賺錢購買物質而販賣;也有一小部分的販賣者因為販毒刑期較重,因此故意使用物質,希望能從販毒改判為吸毒或毒品持有,降低自己的刑責。而僅單獨販賣卻不吸食者是相對少數的,其中有些人是以快速賺錢為目的,他並不在乎這些物質對人、對社會的影響;也有一些人是受黑道次文化影響而只賣不吸,因為物質施用者是相對容易被看不起的,這些黑幫的大哥也不喜歡自己的手下施用物質,也會告誡自己的手下避免施用物質。因此物質的施用者或販賣者是很難用特質去分類的,每個人的狀況、價值觀都不同,重要的是去了解這群人背後的原因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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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許多新型態的成癮,我們可以如何著手進行預防及介入?物質成癮的患者是否也易合併這些新型態的成癮問題,甚至合併其他心理疾患?

雯心理師表示,由於新型態成癮(例如:網路成癮、遊戲成癮)的生理機制部份和物質成癮相似,因此在預防及介入上的邏輯也和前述物質防治的邏輯相似。在預防方面,我們仍能透過教育去教導青少年成癮的概念,並且透過教導情緒因應、問題解決、壓力管理及人際相處等技巧,來降低物質/非物質成癮的可能性。在治療方面,去關注這些成癮者生理、心理及社會相關的議題也是重要的,可透過協助成癮者辨識誘因、協助建立問題解決及人際互動技巧、重建生活/時間安排等方式,幫助成癮者逐漸脫癮。此外,物質成癮患者確實容易發展出新型態的成癮及共病其他心理疾患,除了成癮的生理機制有共通因素之外,許多成癮者起初使用物質/非物質的目的是自我醫療,很多人可能有某種心理上的議題,甚至是疾患,透過這些方式來麻痺自己,逃避讓他們痛苦的心理困擾。

受訪者:陳家雯臨床心理師



《心理誌》第60期–1:司法心理系列-國民法官之心理照護

受訪者:黃瑜珮臨床心理師
採訪/撰稿: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睡眠中心    翁承澤臨床心理師 
校稿 中原大學心理學系    詹雅雯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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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202311日上路,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讓被抽選的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同審理刑事案件。希望藉由國民法官制度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註一)。不過這樣立意良善的制度,可能會為國民法官的心理健康帶來一些隱憂。透過專訪黃瑜珮臨床心理師,探討這樣的制度對國民法官的心理健康可能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以及透過臨床心理師的角度該如何降低這樣的影響。

 

為何國民法官的心理健康是需要被關注的?

瑜珮心理師解釋,依據我國現行制度,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主要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皆為刑事重案。在參審的過程中國民法官很可能會直接接觸到一些證據資料,例如:死者的照片、影像、聲音等,而產生相對的身心壓力反應,又或者更為嚴重者,可能產生替代性創傷或出現PTSD的症狀。且事後對於案件的細節仍需負保密責任,同時也需承擔判決結果以及民眾的輿論,這些都是擔任國民法官的民眾可能會面對的壓力來源。而我國國民法官主要透過隨機抽選產生,只要符合資格的國民都有被抽選的可能,因此國民法官的心理健康更是需要被關注的議題。

 

該如何預防與降低國民法官在參與過程所遭受到的身心壓力影響呢?

瑜珮心理師說明,較為理想的狀況應給予國民法官事前完善的教育及訓練,並向國民法官充分告知可能遇到的狀況,產生身心壓力反應時如何自我協助、壓力免疫訓練,以及必要時該如何尋求專業資源等措施,減少在審理當下及事後的不良反應。

此外,在開庭過程中,若是國民法官有較緊急需處理的情緒壓力反應狀況,則需要由現場人員協助判斷、處理與就醫。針對現場人員,例如法官及參與開庭過程中的相關人員,臨床心理師可事先提供心理急救訓練課程,協助法庭中的相關人員具有初步判斷與處理緊急狀況的能力,並優化轉介的流程。

在審理之後,也建議持續追蹤國民法官的身心狀況,觀察是否有延遲性PTSD的可能,建立轉介及服務(例如:個別心理治療、支持性團體)的管道。此外,亦需留意在過程中因某些因素無法繼續完成審理工作的國民法官身心健康狀況,並且提供後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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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該如何面對未來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及如何覺察自己的心理健康是否受到影響?

瑜珮心理師表示,被抽選到的國民法官要先了解自己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狀況,可能會對心理與生理上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如:失眠、噁心、頭痛等症狀。在事前也可學習並熟練紓解壓力、減緩焦慮的方法,如:腹式呼吸、自我暗示放鬆等方式在參與審理後避免接觸壓力刺激源,如:新聞媒體、網路,並透過運動、舒緩活動、轉移注意力等方式減少審理後帶來的衝擊。同時亦需持續觀察自己是否有出現嚴重失眠、易怒、反應性及警覺性提高等狀況,若出現該狀況則需至醫療院所尋求協助(醫院身心科、心理治療/諮商所、各地心理衛生中心)

 

現行制度下,有什麼樣的心理健康資源及服務提供給國民法官?

瑜珮心理師表示,目前制度剛建立,尚未很完善,各個地方法院處理的方式不同。有部分可能會透過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心衛中心合作,使用每年4~6次提供給民眾的免費心理諮商資源,但由於每年心衛中心使用人數眾多,對國民法官心理照顧上可能較缺乏即時性; 部分地方法院則是嘗試與當地的精神醫療單位、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發展合作機制,也是未來值得繼續了解與關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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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目前不完善的制度臨床心理師能夠做些什麼協助制度的完善?

瑜珮心理師說明,針對像是國民法官的心理照顧議題,又或是未來在司法領域中有更多需要借助臨床心理師專業的部分,在內部若是有不錯的建議和想法,鼓勵大家可以透過學會、全聯會等專業團體代表發聲,與政府機關能有更多的溝通,讓其他專業領域者能夠知道我們曾做過什麼、能做些什麼,如:過去對於災難與創傷心理協助的經驗、可協助擔任事前訓練課程講師、撰寫衛教文宣,協助建立、爭取與臨床心理師合作的管道,國民法官使用心理服務的次數建議…等。同時在個人方面,在提供專業服務的過程中,也可以積極跟不同的機關、領域做知識經驗的分享與交流,並給予大眾教育,增加合作對象與一般民眾對於臨床心理師專業的認識,也才有機會修正制度面的問題。

 

就臨床心理師的角度而言,會給予什麼建議來促進國民法官的心理健康? 

第一,司法機關未來在協助國民法官心理健康的制度與資源應該更加完善,才能真正照顧到參與者。其次,日本民間有裁判員支持性團體,我國或許能夠參考,或由民間團體來成立,在團體外能與政府機關討論溝通,團體內也能起到情緒互助的作用。若有需要,臨床心理師亦可與這樣的民間團體合作,提供專業的協助。最後,在危機處理的部分,可以透過事前預防減緩審理當下的危機。在執業法官端,若能有心理急救的概念,亦可早期辨識國民法官的心理狀態。

 

在面對國民法官心理健康相關業務時,臨床心理師需注意些什麼?

瑜珮心理師表示,臨床心理師自己首先要了解制度,並持續提升專業知識、知能,如:判斷身心壓力的狀況。但更重要的是要去了解司法領域的特殊性,有更多的了解才能給予個案更好的協助。也需注意自我覺察,覺察自己的狀態是否能夠接住這樣的業務、自己對案件的價值觀與想法是否影響到專業工作的進行。此外,瑜珮心理師也提醒,在面對這樣的業務時,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的保密責任會因其需要心理專業協助的關係 ,而轉由臨床心理師的保密義務來替代,這也是專業倫理上很重要的一環。另外,瑜珮心理師也提到近年來參與司法領域相關工作的臨床心理師越來越多,因此領域工作的制度須建立外,心理的負荷亦不小,建議從事相關領域的臨床心理師們可建立互助社群,進行專業知識學習並發揮同儕支持的功能,也促進對倫理議題有更多的討論,協助臨床心理師在司法領域的工作能夠走得更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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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https://social.judicial.gov.tw/CJLandingPage/#section2


受訪者:黃瑜珮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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